支持创新发展的35项税收政策内容

支持创新发展的35项税收政策

 

一、提高创新型企业竞争力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目前我省仅长沙市)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对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和加速折旧。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5.对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动漫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对经文化部等部门组织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7.对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不征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8.提高创新型企业培训支出扣除比例。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企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增值税政策

10.对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以及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1.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实行留抵税额退还。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二、促进创新活动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12.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3.对企业外购软件实行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外购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14.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5.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或进行加速折旧。对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增值税政策

16.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17.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18.企业对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无偿给予股权奖励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奖励可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

19.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20.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2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实行递延到转让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22.科技人员等个人以科研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可实行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也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23.个体工商户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直接扣除。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24.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含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5.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6.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国政府与对方国家订立双边税收协定有优惠税率规定的,可以享受优惠税率待遇;居民企业在对方国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可以向对方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待遇。

(二)增值税政策

27.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8.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征增值税:(1)实行零税率。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2)免征增值税。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和无形资产。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2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四、优化创新环境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3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1.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

(二)增值税等政策

32.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规定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3.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34.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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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Len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 2017年4月6日20: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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