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当中,农产品始终是绕不开、躲不过的一个话题。近期,又爆发了多家出口企业因农产品问题,被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甚至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风险始终围绕着农产品收购发票爆发。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收购企业没有合规填列发票信息,导致农产品收购发票被认定为虚开,最终牵连至出口企业。为此,本案通过一起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切入,分析农产品屡涉骗税风险的成因及其应对,以飨读者。
一、案例观察:因进项发票被定性虚开,外贸公司受处理处罚
(一)公告文书披露基本案情,茶叶采购环节涉嫌虚开
近日,福建省某地税务局在官网上向福建A贸易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两书”载明的内容,主要是:
A公司系一家经营茶叶出口的外贸企业,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该公司让福建某茶叶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的专票2124份,涉及发票金额2.09亿元,税额2718万元。其中,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名称为“茶”,具体来说,包括中国白茶、乌龙茶。
茶叶是一类典型的农产品,因此本案从源头上说,依然涉及到虚填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直接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适用出口免税政策,因此部分外贸企业会在其前端的采购环节,嫁接一家或者数家收购企业,通过这些收购企业自填农产品收购发票,为外贸企业开具可以申请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虚填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风险依然会随着发票流向不断传导。
(二)处罚仅“停止出口退税权”,意味着公安或已立案侦查
本案较为特殊的一点在于,公告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已经明确涉案企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其金额已达到特别巨大之标准,但并未载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仅对涉案企业拟作出一项行政处罚“停止出口退税权”,并未对涉案企业的骗税出口退税行为作出骗税金额1-5倍的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原则上应当在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综合上述规定来看,本案中税务机关未下达行政罚款,极有可能是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三)税务处理揭示骗税风险,增值税、所得税均被调整
本案税务机关的处理相当之重,基本上将能调整、追回的税款都作了调整。包括:
1.追缴涉案企业出口退税款2628万元,未退税89万元不再退税;
2.对出口销售环节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2361万元;征收城建、附加。
3.对企业所得税予以核定,追征101万元企业所得税。
4.对上述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另征收滞纳金。
综上来看,企业如果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其相关的纳税调整、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均极重,一定要注意加强合规建设。此外,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导致其易被用于骗税或者虚开,风险较高,容易牵涉进税务行政、刑事风险之中,需要广大纳税人注重其中的风险。接下来,本文将分析农产品涉嫌虚开、骗税风险的因素,并提出一些抗辩要点。
二、风险因素:农产品因其敏感性,系重点监管领域
(一)行业因素:农产品销售较分散,挂靠、代理现象普遍
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填自开自抵”的特征,导致税收政策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做出了一些限制,以避免潜在的虚开风险。例如,某地区曾发布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政策,要求:1.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2.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收购货物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3.收购发票仅限在县级行政区划内适用。
但是,农产品收购活动面向全国范围,而且由于出售农产品的出农业生产者数量巨大,又十分的分散,导致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适用存在巨大的困难。
一方面,其分散的销售模式和大量自然人的参与,导致收购企业通常面对的是收购农产品的“二道贩子”、收购大户、集散中心,难以追溯到最初销售农产品的个人。实践中,一些收购企业就把收购大户、代理商填列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违反了必须填列农产品生产者信息的规定。
另一方面,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适用的区域限制。早年间,农产品收购发票限制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近年来一些省份扩展到本省级行政区域内使用,但一般不得跨省使用。这就给收购企业从外省收购农产品带来了困难。一些收购企业就将收购农产品的企业员工、中介商填列为农户。
由于农产品行业的特殊性,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这种分散性和自然人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虚开发票的风险,也导致一些收购企业陷入虚开、骗税的风险之中。
(二)监管因素:农产品一直是重点监管的领域
针对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以来都在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就在2023年5月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总局领导明确提出农产品、医药属于重点关注领域,表示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对虚开发票行为进行零容忍处理。
2023年总局曝光的税案中,也不乏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身影。在2023年6月,总局曝光了一起湖南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犯罪团伙通过伪造身份证件获取虚假农户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5万份,金额13.32亿元。同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万份,价税合计金额13.64亿元。2023年4月,则曝光了一起湖北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构茶叶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行为人采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出口货物走私回流并循环出口、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992.4万元。
这些案例涉及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这些案例表明,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的问题仍然存在,且涉案金额巨大。同时,也提醒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开具、使用发票,共同维护税收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企业因素:采购农产品出口不规范,缺少证据意识
在农产品收购领域,由于大量收购企业的规模较小,缺乏专业人士,对税法知识掌握不足,导致在采购过程中未能充分保留货物真实性的资料。一旦面临税务稽查或者公安的经济侦查,这些企业往往因证据不足而难以有效举证。
实践中我们注意到,许多收购企业虽然都坚称自己的收购行为真实,货物真实,只是发票信息填列不准确,但主观上不具有虚开的故意。然而,他们往往缺乏必要的证据资料,如照片、运输资料和库存记录等,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核实企业所申报的农产品收购数据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收购企业容易被定性为虚开发票,甚至面临刑事风险。
因此,对于农产品收购企业而言,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并确保在采购过程中保留完整的货物真实性资料,是防范虚开发票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行业的监管,提高企业的税法意识和合规性,以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三、风险应对与抗辩:立足行业现状,主张业务真实性
(一)法益保护:理解农产品销售“视同已税”的制度安排
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免税,收购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采购农产品,可以通过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方式,计提进项税额并作进项税的抵扣。这在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是一种税收优惠,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在填开农产品发票完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才能取得抵扣进项的权益。在出口环节,出口的货物才具备退税的实质要件。
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安排并非纯粹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版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其中指出:“农民生产农产品所购买的燃料、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是支付了增值税的,农产品价格中也就包含了一部分增值税,也就是说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是“负担”了增值税的。此时,如果不允许购买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额扣除,那么将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也可能导致农产品收购单位借此压低农产品价格从而减少农民收入,损害农民利益。”换句话说,农业生产者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就是“含税货物”,应当允许收购企业抵扣进项税。
一些法院认为,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属于“视同已税货物”的范畴。笔者认为,这只是措辞上的区别,实质上也是认可农产品的“已税”特点。例如,《人民法院报》刊载的一篇由湘潭中院的工作人员发表的文章《假冒自产货物出口获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提出了“香肠等农产品在国内虽未实际缴税,但应当视为已税货物”的观点,就是运用了上述税法理论,突出了其专业性和对农产品货物理解的透彻。
骗取出口退税罪侵害的法益有二:其一是国家出口管理的制度,其二就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其中,根据立法的文义可知,该罪名特别强调出口退税的金额,因此核心是保护国家出口退税款。张明楷也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本质上具有诈骗罪的属性。因此,只有在行为人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或者出口的货物是“未完税”的情况下,骗取国家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为骗税罪。
如果行为人出口农产品的事实是真实的,即有真实的农产品货物采购、加工、出口,仅仅因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列不规范,其取得出口退税的行为,“并未使国家机关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在行政上作追回税款、视同内销处理即可,不宜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货物因素:主张办案机关未实际查明货物真实性,提供货物线索
由于农产品货物的特殊性,其不易保存,使得在采购过程中保留货物真实性的资料变得较为困难。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也缺乏相应的证据意识,当面临税务稽查或公安机关的调查时,由于缺乏有效的货物真实性资料,往往难以自证清白。税务、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因货物的难以追溯性而面临挑战。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会以发票填列不合规等因素作为推论,得出没有实际货物的结论,从而给涉案企业带来刑事风险。
较为常见的一种做法是,公安机关询问发票上记载的农户,询问其是否有真实的货物销售。此时,发票上记载的可能是企业的收购员工、货物归集的大户等,其可能作出不利于企业的证言。而企业要真实采购的真实性,又无法找到当时销售货物的真实农户,从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我们认为,在应对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时,货物真实性始终是第一位的。必要时,企业可以通过资金支付、聊天记录、运输单据等各类证据,尽量还原当时业务的原貌,向办案人员说明确实有货物采购,只是可能存在发票填列不合规的现象,但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没有造成税款流水等,争取最优结果。
(三)税款数额:主张不能通过发票、外汇资料推算骗税税额
骗取出口退税的具体金额,是骗税罪定罪量刑的关键要素。如果不能查明骗税的具体金额,法院无法作出最终的定性与判决。实践中,存在部分税务、公安等办案机关通过农产品收购发票、外汇等资料间接地推导骗税的具体金额。
例如,在(2021)湘0981刑初406、482号判决中,公诉机关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全部金额相加,乘以退税率,直接得出一个骗税金额1789万元。然而,法院认为这种计算方式的效力不足。法院指出,骗税既遂必须要国家税款实际退库给纳税人,对于未实际退库的部分,或者纳税人有真实出口业务的部分,应当从中扣除。因此,法院经过审查,认定以虚假的出口单证申报的出口退税,实际取得135万元。
四、小结:农产品收购、出口企业应当重视合规建设
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虚开风险,导致出口企业常常牵涉进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之中。广大出口企业应当重视农产品收购环节的合规,避免涉税风险。具体而言,可以做到:
首先,企业应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对于不应当开具的情形,最好是要求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不要任意自填农产品发票。
其次,保留完整的货物真实性资料。在采购过程中,企业应保留完整的货物真实性资料,如照片、运输资料、库存记录等。这些资料可以作为证明企业合法合规的有力证据,降低被税务部门或公安机关调查时的风险。
再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内部审计。农产品收购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发票风险。通过自查和内部审计,企业可以确保自身合规性,并降低因虚开发票而带来的刑事风险。
最后,企业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和税务咨询。对于涉及复杂法律和税务问题的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和税务咨询。通过与专业人士的交流和合作,企业可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和税务意见,从而更好地规避发票风险。同时,也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员工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