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送达39份税务文书,均为医药咨询服务、科技类公司向制药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公布案件呈现出:多家受票方从相同的多家开票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开票方存在仅设立一年即注销的情形。以下对2021年1月公布的16份文书予以分析,并以此揭示医药企业虚开咨询服务费发票的风险。
一、莆田税务局1月7日、11日公告送达16份处理决定,均关涉医药企业
该16份税务文书查处的违法事实均为咨询服务、医药科技类公司向医药企业虚开发票,涉及受票方共26家,其中,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从12家开票方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从相同的7家受票方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前述苏州俞氏药业存在相同的7家开票方。本次公布税务文书除1家开票企业开具发票为专票外,其余均为普票,且开具发票税率均为3%,分散至各税务文书税额相对较低。此前,莆田市税务局在2020年12月7日、23日已公示类似税务文书23份,其中受票企业还包含大型制药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二、医药咨询服务公司虚开发票的交易模式及新特点
两票制实施后,大量医药咨询服务公司(指无配送商资格、无药品所有权,仅为制药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简称CSP公司)注册成立,为制药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向制药企业开具发票。CSP公司同时注册成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利用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的财政返还或核定征收政策,将收取的服务费转至个独账户,以业务分包等名目转至医药代表或分包商账户,最终将上述商业回扣通过医药代表支付给医生。
根据前述公示的税务文书可见,为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风险,企业发票开具类型多为普票,仅为实现提现目的,对接的开票方分散,税额相对较小,特定为相同药企开具发票的不同咨询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三、医药行业咨询服务费发票涉嫌虚开的风险点
(一)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办公人员,无成本费用列支
实地检查办公场所,要求提供办公场地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服务合同;
实地核查是否有办公人员,要求提供工资付款凭证和医保社保缴纳凭证;
下述情形将被认定为无经营实质,涉嫌虚开:无办公痕迹、仅有1-2人负责保管印章、开具发票、领取银行对账单、办理注销等,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根本不是实际经营人员,对开立公司不知情,为他人冒用身份证注册设立。
(二)设立多个个独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在爆发的医药企业虚开咨询服务发票类案件中,医药代理公司还存在一个较为共性的特点,成立1-2家有经营实质的中枢公司——品牌管理公司或咨询服务公司,同时在省内寻找税收洼地,设立多个个独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供应商、医院/药店的货物、发票供需情况,由设立的中枢公司负责调度、统计、综合测算税负及开票额度(个独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年销售配额),该中枢公司有实际经营,有办公场所和员工,众多个独或小规模纳税人办公地点同一,只有挂名法人,无员工。
(三)制药企业不对服务进行验收,涉案咨询服务合同使用制式合同
检查方法:合同是否为网站下载模板等,合同项目是否为根据发票的金额、品名等要素配比,制药企业对咨询服务的实质不进行核算,实际收入结算依据为药品销量,与服务的内容不相关。
要求CSP及个独企业说明具体向药企提供了哪些咨询服务、会议服务、市场推广服务、广告服务;调查上述服务的具体业务流程,各个流程的实际业务负责人,包括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在公司的任职方式。
结论:服务费的约定与产品销售挂钩,制药企业不对服务真实性进行核实,药厂不对具体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验收,只需要CSP公司提供相应资料。
(四)制药厂→医药咨询服务公司→医药代表(个独)→医生的资金流向
检查方法:调取公司、关联个人银行账户,追踪从制药厂开始的资金流向,以发票为依据计算各交易环节涉及发票对应的资金往来,并推算“开票费”等。
关注:在上述交易模式下,不存在“资金回流”,但办案机关结合前述对咨询服务业务真实性的调查,最终查询资金去向,部分医药企业虚开案件中,办案机关可能掌握到记录有向医药企业、医药代表制定的“处方费”等的日记账等证据,从而牵连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
(五)发票开具由中枢公司根据设立的众多咨询服务公司或个独是否有销售配额确定,且咨询服务公司开票对象单一,仅为某个药厂开票
我们关注到,药企上市相关问询函中,也非常关注制药企业推广服务业务的真实性:(1)推广服务商的选择标准、管理模式,(2)推广服务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与发行人开始合作时间、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3)推广服务商是否存在仅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情形;(4)发行人推广服务费计费价格的确定依据,取得的推广服务费发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政、刑事违法责任应引起药企关注
(一)虚开发票罪案件增多,销售人员面临被认定个人犯罪风险
通过对检索案例分析发现,药企虚开普通发票名目繁杂,为实现多列成本、费用目的,药企通过各种类型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装修费、设计费、广告费、搬运费、电脑耗材等各种名目发票。我们提请企业的销售人员关注,虚开发票如果公司有完善的报销制度,对发票的审核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销售人员由于费用列支的压力虚开发票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个人犯罪。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刑点低、刑事责任重,许多药企为规避风险,通过多家个独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降低刑事责任风险。对裁判文书网医药企业虚开发票罪的检索结果也显示,2017年两票制全面推行之后,药企虚开发票罪的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虚开普票“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明确规定,各地判决差异巨大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合理把握。不同的法院对于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
我们随机检索24个虚开发票案例,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从64万至1800余万不等,对“情节特别严重”无明确界限。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时,结合虚开发票分数、虚开数额与40万相比的倍数进行确定,例如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鄂28刑终48号裁判结果:虚开发票金额为16319.9378万元,与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情节的入罪数额标准人民币40万元相比,相关法律虽未对加重处罚条款的数额具体规定,但本案虚开金额超过入罪标准逾400倍,因此应当适用加重处罚条款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当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科以刑罚。在钱某某虚开发票一案中,虚开金额441万,法院认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在淄博市张店区张某某虚开发票案中,虚开金额共计599万,法院认定属于“情节严重”。
提示:企业或个人因虚开发票被追究刑事责任,应通过提交同地区、同类型案例中有利判决,与法院积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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