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关切卫生健康行业突出的“回扣”、“红包”、“黑诊所”、“虚开逃税”等问题。在今年两会期间,“医疗改革”、“药品继续降价”等医药行业热点问题排名网友关注前列。但是,医药行业“带金销售”的模式不改变,上述问题亦不能得以根治,其中涉税涉票问题仍然突出。2022年虚假CSP、违法中介等成为打击重点,医药企业将直面税务风险,在此背景下,医药企业应当关注哪些风险爆发点并如何妥善应对,本文将与读者共同分享。
一、 虚假个独、违法中介成查处重点,药企套现风险加剧
近年来,随着“4+7”带量集中采购、“两票制”等改革措施不断落地,医药行业以往多级经销的模式无以为继,大量医药销售公司转型为CSO、CSP、CMO、CRO等外包服务商。然而,受制于产品销售及利益分配的既有模式,医药行业商业回扣、贿赂问题未能根治,互联网新型业态的出现更为药企套取利润提供了新的可能,致使医药行业呈现出虚开与商业贿赂并存的现象,虚开、行贿案件相互牵连。2018年年中,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医药咨询行业专项风险应对工作的通知》(鄂税办函〔2018〕11号),对全省医药咨询行业开展了专项风险应对检查,一大批为医药企业虚开发票的小规模咨询中心浮出水面,这些小规模咨询中心大多以“无真实业务的虚假个体户、个独”定性,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在这场风波中不乏专业财税中介机构、平台的身影,某些互联网财税平台亦因此涉案。自2019年至2021年年底,税务部门曝光了多起“黑中介”涉税违法案件,其帮助有关医药代表、文娱人员虚开发票、设立“空壳”企业逃避缴纳税款,从中牟利。
事实上,药企能够通过中介、小规模纳税人实现低成本套现的运作核心在于地方政府对中介平台、小规模纳税人做出的财政返还或地方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实施的核定征收,即所谓的“税收洼地”。这也是诸多高收入人群避税的“秘籍”。但是,从今年开始,在虚假个独、违法中介成查处重点的同时,税收洼地政策也面临逐步清理,或难以再寻。2021年12月22日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其中,对于“违规返还税款造成财政收入流失、15省市以财政奖励等名义返还税款238.73亿元,返还比例大多为地方分成收入的90%以上”这一问题,提出“11省清理废止不符合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文件、规范财政支出管理等,制定修订相关制度11项。”可见,“税收洼地”即将成为历史,在虚假个独、违法中介成为查处重点的背景下,药企套现风险无疑将加剧。
二、 审计署点名涉税涉票问题,多种逃避税手段被曝光
2021年6月7日,审计署审计长在《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就严肃地指出,医疗领域“骗取套取花样翻新”、“8780家定点医药机构、中介机构及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套取基金10.59亿元。与以往单一通过虚开药品多报销的手段相比,目前手段更加隐蔽、载体更加多样。一是虚开难以核实诊疗记录的项目。推拿、针灸等因不需耗材或缺乏计量标准等,被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大量虚开以提高结算基数。二是不法中介串联群体性骗保。一些不法中介利用定点医药机构多结算、参保人员多报销的利益趋同性,从中勾连助推以赚取手续费实现‘三赢’。” 这份报告披露了医疗领域存在的虚开骗取医保基金的乱象。
当然问题不仅于此。《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共发现偷逃税款等问题线索9起,涉及金额18亿多元。多发生在汽车销售、农产品采购、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等领域。有的企业跨省联手,通过虚构业务、串通定价等,短期内虚开大量发票抵扣税款并随即注销;有的高收入人员恶意出让转移资产,逃缴高额个税。在此背景下,2021年7月19日-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展税收重点工作督查,对天津、河北、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甘肃、大连、宁波、厦门、青海等省(区、市)税务局开展实地督查,新一轮涉税稽查风暴再起。
那么,在这场稽查风暴中,税务机关关注的是医药企业哪些方面?或者说哪些方面或引起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笔者查询到,审计署沈阳办针对医药企业虚开发票的特点,总结了审计的重点和审计的方式,并撰文发表于审计署主管的《审计观察》杂志,指出:了解药企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特点,在审计时可以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锁定目标。审计要点包括:
(一)分析企业财务报表与业务报表。
调查医药经销企业财务报表中的药品进销差价(药品经销收入与成本之差)、企业药品供销存业务报表中药品进销差价,分析二者相差金额、原因;调查企业财务账面销售毛利、企业药品供销存业务销售毛利,分析该企业是否存在虚增成本、隐匿药品经销利润的情况。
(二)对比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认证情况和药品供销存业务系统入库情况。
将上述系统数据进行关联,按开票方(供货方)进行分组查询,检查增值税发票认证数据中的开票方(供货方)是否真实销售药品。如开票方(供货方)未出现在药品供销存系统入库数据中,则可认定双方存在虚开发票嫌疑;如开票方(供货方)销售药品金额大于企业实际药品采购入库金额,则需进一步对药品购销业务进行调查,检查是否存在虚购业务情况。
(三)检查企业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认定某医药经销企业存在虚开发票嫌疑时,审计人员直接检查药品购销双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行之有效也便于问题定性的手段之一。国税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过程中仅对销(购)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税额、开票日期几个基本字段进行认证。由于销货清单对应的商品信息未纳入抵扣认证系统,为企业伪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了犯罪条件。对此,审计人员通过仔细核对购销双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检查清单中药品内容是否一致,便可从中发现问题。
(四)核实企业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
当医药经销企业将骗取或非法购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给医疗机构时,企业药品销售业务数据、入账的发票均与医疗机构不一致,将双方销售(采购)数据进行对比或将发票进行对比即可发现问题。此外,为隐匿药品经销暴利、逃避缴纳税款,企业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认证金额普遍小于真实业务,检查认证数据是否存在“小金额”开票或“小额开票占比大”等特征也可锁定疑点。
笔者建议,医药企业可以参考上述重点展开自查。
三、 互联网财税平台频繁爆雷,资金回流成主要导火索
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发展,一批互联网财税平台涌现,为企业提供“代发薪金、报酬”、“无票业务税收筹划”、“代办个体户”等综合财税服务。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一批涉税违法“黑中介”的曝光,部分互联网财税平台从事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受到质疑。原本,“两票制”实施后,过票公司销声匿迹,但大量冠以“咨询管理服务”、“医药科技咨询”、“信息科技”等头衔的第三方服务公司出现,这些第三方服务公司普遍为原医药经销商注册成立,一个经销商利用多个身份证件注册多家公司,继续为“两票制”实施后的医药生产和经销企业提供加价服务,利用财政返还政策为自己实际控制的经销公司或为制药企业虚开专票或普票,并由此爆发一系列行政、刑事案件。
而联网财税平台的兴起,则向医药企业提供了一种表面上的风险规避与转移手段,但是其风险仍然客观存在,并且由平台牵连至医药企业。2022年3月4日,一家被网传为某镇政府平台的商务中心为多家药企虚开服务推广费、会务费普通发票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引起社会关注,反映了药企与地方政府之间难以厘清的利益界限以及药企虚开发票套现的操作方式与动机。
这份税务处罚文书反映出,资金回流成为查处虚开的关键线索。在金税四期建设以及银行加强资金监管的背景下,公户与私户、私户与私户之间的大额、频繁往来成为自动监管的目标,其中涉嫌回流的线索由银行机构源源不断地传送至税务机关,为税务机关进一步研判提供了线索与基础。
当下,我国税收征管开始进入信息化阶段,完成了“金税工程”三期建设,并且正以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启动实施金税工程四期建设,持续拓展税收大数据资源,深入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数据有机贯通。可以说,我国税收征管已经历了“经验管税”和“以票管税”两个时期,正在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大数据深度应用必将带来税收征管效能大幅提升。在这种种迹象下,医药企业在运用互联网财税平台时务必以业务真实性为第一要义,以资金往来、业务证据链等为自查对象及重点,做到合法支付医药代表、外部人员相关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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