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总局公示案例解读出口退税风险五大导火索

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因会对国家的税款造成巨额损失,损害出口税收管理秩序,一直以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同时,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刑事责任也极重。轻则暂停出口退税权,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重则面临最高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为了更好的加强广大外贸行业的企业合规,做到防患于未然,本文研究了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以来公示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对案件爆发的原因、导火索予以总结,以供读者参考。 

一、骗税案件导火索:外贸涉税风险缘何爆发?

(一)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发现线索

      税务机关由于需要管理辖区数量可观的纳税人,因此有的行为人心存侥幸,认为一般不会被检查。但实际上,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线索,进而牵连出大案、要案的,并不少见。早在2013年的“9.13”丁勇、刘璐团伙案中,就是因税务机关发现企业购销品名严重不匹配、销售大于购进、无运费发生、无资金结算,且作为生产加工型企业税负率偏低,进而发现虚开事实。目前,随着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加强,启动了对辖区内大企业、重点领域企业的重点监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检,使得在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中易爆发骗取留抵退税、虚开等风险,进而传递到出口企业。另外,出口企业本身也是检查重点关照的对象,加强自身税务合规才能合理应对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

(二)税收大数据推送异常信息

      目前,税务监管日益从“依赖举报发现违法线索”向“依靠税收大数据排查线索”的方向演进,多起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是由于税收大数据分析排查出来的。2022年7月22日,青岛市税务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和海关出口数据分析侦破了一起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最终发现了骗税团伙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单配票”骗税的事实。当前阶段的税收大数据主要是依赖企业的发票信息,例如作为贸易企业进销品名严重不符;进项货物并非销售商品的原料。如果税务机关的信息和其他部门的信息相关联,可以发现更多的异常线索,例如:开票地区与货运轨迹不一致;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数量显著超出本地的生产能力等,从而导致案件爆发。

(三)海关、其他税务机关等其他部门移送线索

      随着六部门的联合查办案件和数据互通互联,由其他部门发现骗税线索后移送税务机关成为常见的风险爆发原因。2022年7月22日,河北省沧州市税务局根据天津海关移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源,发现部分皮毛企业出口商品存在异常情况,从而侦破一起虚开骗税的案件。2021年10月,福建公安、税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分局移送线索,侦破了一起“买单配票”的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由于出口退税的环节多、流程长、多部门参与,因此骗税的风险可能在多个环节爆发。例如海关审查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是否匹配;外汇部门审查收汇是否正常等。

(四)行业、领域性普查发现违法线索

      国家税务总局依托税务大数据,对全国的税收情况进行宏观上的监管。如果数据显示某些行业、领域存在异常,国家税务总局会督办特定区域、行业开展大规模的税务检查,排查涉税风险。2021年11月,由于河南、湖南34户企业在短时间内出口金额达18.74亿元,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办会同河南、湖南两地公安、税务部门和海关缉私部门开展检查,最终侦破一起庞大的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无论是总局还是省局如果发现某区域、某行业甚至某企业存在异常,就可以发函督办相关案件,从而引起风险爆发。

(五)经由他人举报发现违法线索

      经由他人检举揭发也是常见的风险爆发导火索。例如,湖南省怀化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经侦、人民银行等部门查处了一起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018年杭州市第一稽查局根据一封百余字的举报信,侦破了一起涉案企业近千户的虚开大案。因此,企业只有自身做好了税务合规,才无惧他人举报。 

二、外贸涉税风险形成及骗税的主要行为分析

(一)利用退税率差异,伪造高退税率货物出口

      出口退税是国家的一项税收优惠,因此,对于国家鼓励出口的货物,其退税率就高,甚至可以与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相当;对于国家不鼓励出口的货物,其退税率就低,甚至是0退税率。前者例如纺织品、服装、玩具,后者则如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因此,存在一些行为人通过伪报品名等行为,将低退税率的商品伪造为高退税率的商品,从而骗取出口退税;也有行为人通过简单改变货物的形态,例如将黄金、白银简单加工后谎称其为高新技术产品,从而骗取出口退税。因此,纺织品、服装等行业是骗税重灾区,也是强监管的领域。

(二)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特点虚开骗税

      将农产品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工具”,已经屡见不鲜。由于出口退税需要进项发票,而农产品收购发票申领方便、自开自抵,企业可以简单通过虚构农户身份信息,伪造收购和交易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从而成为虚开发票的“源头”,通过中间的过票企业向下虚开,直到出口企业用虚开的发票申请退税。正式认识到农产品收购发票容易被用于骗税,国家多次开展针对农产品的税务检查,爆发了多起虚开案件,牵连了许多出口企业。

(三)利用跨境电商等免税产品“买单配票”

      买单配票现在日益成为骗税犯罪的主要手段。买单配票方式下的货物是真实的,主要是部分报关、货运代理公司,掌握了一些出口免税的商品信息,如外商(包括在外经商的中国人)直接从国内市场采购的货物、跨境电子商务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等。货代或报关公司将类似的一批货物汇总起来,将报关单非法出售。行为人取得报关单后利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即所谓“买单”),再虚开相应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配票”),使得本来无法退税的出口货物变成了高退税商品,从而骗取退税。

(四)利用出口退税权开展不合规出口

      由于出口退税权需要申请,且对于企业的资质审核很严格,一些有外贸需求的企业无法自营出口货物。但是,一些企业取得了出口退税权,但是自身没有出口货物的需求,因此就会开展代理出口的业务。但是,存在一些出口企业业务不合规,导致出现了“假自营、真代理”或者“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从而被行为人利用陷入到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之中。  

三、企业如何应对已经爆发的骗税风险?

(一)出口企业受上游虚开牵连,积极提供资料予以申辩

      前已述及,出口退税的环节多、流程长,尤其是出口企业持有的货物发票,是经过多次流转取得的。如果该发票的源头存在虚开的问题,将可能导致虚开风险沿着发票链条传导,最终导致出口企业遭受无法退税的“无妄之灾”。尤其是在虚开事实没有查清的时候,出口企业的相关业务会面临被暂缓、暂扣退税款和被要求提供担保的不利后果。而且,由于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没有法定的期限,全看上游案情的走向,也不利于保护出口企业的利益。许多出口企业都是利润单薄、依靠退税存活的贸易企业,可能因此难以为继。

因此,如果发生了上游虚开,下游存在争议的情况,外贸企业应积极寻求权利救济途径。首先,要积极和税务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说明业务的合法性。尤其是主张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争取让税务机关认可发票的合法性。如果主张2014年第39号公告存在难度,则可以退而求其次主张善意取得,避免增值税遭受调整。

(二)税务稽查程序中,抓住陈述申辩的机会

      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责任极重,因此企业应当避免被移送刑事,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把握住税务稽查程序。在发生骗税争议时,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税务稽查结论之前就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同时,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因此,企业在税务稽查结论出具前,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向税务机关说明自身不构成骗税的理由,提供证据。如果税务机关拟向企业作出处罚决定,企业享有申请处罚听证的权利,可以利用处罚听证进一步说明自身业务的合法性。此外,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渠道。

(三)避免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刑事风险爆发

      由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风险极重,且司法机关特别依赖税务机关的专业处理,尤其是货物流、资金流、单票据流的认定,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能够证明自身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真实出口的证明材料,利用好税务稽查程序,与税务机关开展积极有效的沟通,争取在行政程序中化解争议。

      如果公安机关介入或者案件已经被移送,则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员将会直接面临刑事风险。此时应当及早聘请专业人士协助企业梳理企业材料,向侦查机关说明不构成骗税罪的理由和意见。例如,在发票方面,根据发票开具情形、是否出现资金回流等情况调查整个交易链条中收购、生产、销售的流程是否正常;通过审计等方式对具体的涉税问题包括税额认定,犯罪行为的定性等问题作出专业性的判断等。由于骗税案件刑期重,这给侦查、司法机关以极大的心理压力,影响到办案人员对犯罪构成的判断,因此,只有扎实的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才能更好的说服办案人员。

(四)刑事程序中,提出不属于骗税罪的抗辩意见

      结合目前的司法判例,如下情形不属于骗税罪。

1、证据不足以证明企业具有骗税故意或明知他人骗税,不构成骗税罪。

      此种情况多出现在出口企业违规代理出口,即出口企业的“假自营、真代理”或者在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即“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后发现出口系虚假,出口企业面临构成骗税罪共犯的防线。但根据目前的判例和司法解释,只有出口企业具有骗税的故意,即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进行违规代理的,才构成骗税罪。

2、未造成骗税后果的,不构成骗税罪。

      此种情况多出现在高报货物出口价格的案件中,由于一些骗税案件中,企业与外商串通,将低价值的货物高报价格,用以骗取出口退税。但是,市场经济下货物价格变动是正常的情况。如果不存在虚开或者查实与外商串通的情形,则高报出口价格与骗取出口退税之间并不存在等同关系。

3、出口业务各环节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认定无罪。

      出口退税的环节复杂,涉及货物采购(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报关出口(报关单、货运单等的取得)、收汇结汇(银行备案单证的取得)、申报出口退税等环节,因此,办案机关需要围绕上述环节一一查证,并最终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则不构成骗税罪。企业应对各环节涉及资料,包括单、证、票、合同等进行梳理,就业务开展方式、出库货物真实性予以抗辩。 

四、外贸企业如何加强税务合规?

(一)加强税法知识学习,确保出口环节合规

      出口环节的税法规定复杂、繁多,部分外贸企业及业务人员对于出口退税的税法相关规定缺乏了解,甚至对于“自营”、“代理”等基本出口方式缺乏正确的认知,导致涉税风险发生。因此,外贸企业必须重视税务合规,避免税务风险。

(二)审慎开展业务并注重风险排查防控

      要加强税务合规,外贸企业应当按照目前有效的税收政策对出口业务进行梳理、审查、整改,以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尤其是对上游供应商的把控。目前,许多出口环节的风险企业难以控制,则对于行政层面可能的风险,应当通过民事层面的实现约定予以控制。

(三)积极参与各类合规培训,多方位获取信息

      通过税务律师、税务师、会计师以及行业协会、法律界组织的合规培训,可以协助对外贸企业了解最新的行业动态与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最新的行动方向、关注点及对法律问题的态度、处理措施等。以排查税务风险,改进业务模式。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开展企业税务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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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Len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 2024年9月9日10: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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