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总览:税收的严监管给高净值人士带来哪些涉税风险?

近年来,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监管持续引发热议,逐渐有发展为增值税、企税、个税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趋势。其中高净值人士的个人所得税税收问题成为国家重点关注对象。高净值人士承担着沉重的税负压力,且有足够的资源协助其进行税务筹划,但在监管事态逐步紧缩的当下,这些“筹划”可能引发巨大的税收风险。本文旨在阐明高净值人士可能涉及的税收风险,以飨读者。

一、高净值人士涉税问题概况

      鉴于各统计报告对于高净值人士的认定标准不同,本文参照招商银行2021年度发布的 《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使用的标准,即指拥有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据统计中国高净值人士数量已经达到300万人以上。

      高净值人士主要为以下身份:私营企业家;央企、国企、大型私营企业高管;技术骨干人员;影视人员;网红及头部自媒体人员;体育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等高薪行业人员;职业经理人;以及因家庭关系获取持有大量资金人员。从行业的分布上来看,除了较为传统的房地产、建筑和金融行业、能源行业外,近年来互联网、科技行业、文娱体育行业、医疗行业、制造业中高净值人士的数量占比在持续攀升。

      高净值人士一般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点:首先,其持有大量可投资资产,常用于进行个人投资,且收入来源较多,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不动产转让,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等,涉及增值税、个税、消费税等多税种的缴纳;其次,高净值人士的薪资等收入普遍较高,需要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较大,同时高净值人士的财富分布和收入来源具有跨区域和国际化的特点。

      正因为上述两个特点的存在,高净值人士面临着更为沉重的纳税负担,这里的负担不仅指个人承担的税额负担,亦指纳税遵从成本负担。从个人角度出发,趋利避害和苦乐计算是人的本能和天性,且纳税筹划的“纸面”收益远高于损失;同时由于高净值人士收入和分配跨地区、跨国境的特点,不便于税务机关获取其税收信息,稽查难度更大,难以有效掌握其涉税安排。但在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监管的总体态势收紧,针对高净值人士的严监管风向强化,许多曾经看似“合法合理”的纳税筹划都遭到了税务机关的稽查,其税收风险剧增。

二、高净值人士成国家严监管对象

(一)高净值人士成为税局关注重点,开展专项税务稽查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基尼系数指标显示,我国自2000年以来基尼系数维持在0.4的警戒线以上,国家为防范马太效应的影响,提出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合理调节国民财富分配。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明确要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自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文《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中将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领域列入重点稽查行列以来,各省市出台相应改革方案做出回应。如上海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另于202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人表示,针对个别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的人员,税务稽查部门正在进行立案检查。此后数月,上海、杭州等地税务局先后查处多起网络主播明星偷税案件,于2021年底,31省税局发布督促明星网红补税公告。

      2022年初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明确针对网络从业人员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二)税收筹划打击力度加大,风险增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明确对所有权益性投资个人和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即取消权益性投资个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高净值人士利用权益性投资核定征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路径不再可行。

      次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针对利用违规税收返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问题,特别提出:“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部分高收入人员借此逃税’的问题。税务总局核查了有关人员逃避税的主要方式,通过深入分析论证和评估,研究确定了纳税调整和追征税款的处理方式。各地税务部门加强内外协同,多措并举推进整改。”基于此,高净值人士利用税收洼地降低税负的风险增大。

(三)以数治税:金税四期和CRS减少了税收信息差

      自2022年11月,深圳市税务局发出“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四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以来,金税四期的不断引发热议,随着金税四期的逐步铺开,我国将完成“以票控税”向“以数控税”的转变,通过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全方面提高税务征管能力达到分类精准监管的目的。税务机关在数据采集和分析能力不断加强的当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隔阂将逐步消除,纳税人难以再利用简单的信息不对称进行税务筹划。

      2014年7月,OECD在G20委托及核准下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的统一申报标准(以下简称“CRS”)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我国于2017年5月参照CRS内容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国际税收合作提升跨境涉税信息的透明度,与他国进行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交换。截至2023年3月,我国已与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百慕大等一百多个国家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高净值人士利用避税地注册离岸空壳公司及利用境外金融产品避税的可行性日渐降低。

三、高净值人士面临的涉税风险

(一)刑事风险

1、虚开犯罪风险

      虚开发票类型案件常见于煤炭、石油化工、再生资源、物流等行业,这些传统行业的中高层一般都属于高净值人士,而企业一旦涉及虚开类犯罪,主要负责人员通常都将面临刑事处罚遭受牢狱之灾。除了上述企业因行业特殊性可能面临虚开犯罪风险外,企业虚开发票增加经营成本冲减收入的行为也屡见不鲜。近年来我国多次提出重点打击虚开类型犯罪,并建立常态化工作部署,2021年10月建立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以来,六部门积极落实《关于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于2022年6月六部委召开联合打击留抵骗税和出口骗税工作交流推进会,提出虚开犯罪“骗税必严打”“违法必严惩”的口号。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做好虚开类型案件的企业合规和司法救济尤为关键。

2、逃税犯罪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高净值人士多是企业负责人,出于企业经营便利性的考虑和降低企业及个人税负的考量,可能存在使用个人账户进行企业资金收支的情况,引发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由于目前金税四期已经实现税务机关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中国人民银行也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私人账户频繁的资金往来很可能引来税务机关的调查,而公私账户混同的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偷税,甚至被司法机关以逃税罪予以立案。

(二)行政风险

1、税收洼地及财政返还稽查风险

      除了上述刑事风险外,近年来多起明星网红纳税筹划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例持续引起公众关注,也给广大高净值人士敲响了警钟。

      税收洼地和财政返还是纳税筹划最为常见的一种手段,许多高净值人士花费重金请专业人员服务设计出的方案,其境内部分的核心就是围绕部分省市或是区域的“低税”以及财政返还政策降低实际税负,如霍尔果斯、海南等。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等文件,一方面叫停不合规的税收返还的规定、另一方面打击相关避税行为。如深税稽处〔2020〕242号中,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该企业利用霍尔果斯某公司转移收入及利润少计企业所得税,并按照3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企业所得税,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总计近一亿元。

2、平价股转风险

      高净值人士为实现财富的二次积累通常涉及大量投资和持股。在退出投资时,为了减少税款,存在个人先将股权平价转让至其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再以个人独资企业与股权受让方交易。但随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和41号公告出台,该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很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而遭到税务稽查,将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3、转换收入性质风险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还可能被用于转换收入性质,高净值人士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收取个人收入或虚构业务转移收入,将个人劳务所得转化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利用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率差异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方式降低税负。但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十分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并可能因此被认定为偷税,处以高额罚款。

(三)反避税调整风险

      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并强调对个人的反避税问题,不仅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正式确立了反避税规则,还接连推出《一般反避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并发布了多则公告用以完善反避税制度。高净值人士通过境外低税率地区避税的行为将因CRS的实行变得更为艰难;因“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存在转让境外股权时可能被我国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居民企业间接股转而遭到双重征税。

      高净值人士利用海外信托公司搭建的涉税架构,也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交易违反“合理商业目的”而受到反避税调整;关联企业的“平价”交易还可能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受到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整;“实际管理机构”规则的实行,让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腾挪收入、降低税费变得十分困难,实务中,深圳税务稽查部门以“香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内地为由”,要求香港公司的收入按内地税收居民企业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次性补缴税款,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巨大打击。

四、小结

      本文主要就高净值人士的特点出发,结合近年来税收政策的调整重点说明高净值人士可能面临的刑事、行政、反避税的税收风险。近年来随着税收规范的完善,高净值人士税收风险愈发增大,因此有必要从“税收-法律”结合的角度,通过事先的布局和结构化的安排进行资产有效配置,平衡税负与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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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Len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 2024年9月9日10: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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