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律师事务所接到多起有色金属、废钢企业变票虚开案件的咨询,结合近年来各地频繁爆出有色金属行业黄金票变票的案件,有色金属、再生资源行业变票虚开问题已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由于黄金自身价值昂贵,保值性强,备受消费者收藏和投资喜爱,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行为导致黄金发票“富余票”的存在;同时由于黄金的特殊税收政策和黄金票巨额利润的趋势,涌现出一批黄金票虚开团伙;并且由于黄金易与其他有色金属熔炼的特性,黄金票变票多与有色金属行业相结合,同时延伸至再生资源金属回收企业,使得业务链条中的企业税务风险激增。
一、黄金-有色金属变票虚开案件频发,多家企业涉案
案件名称 |
基本案情 |
涉税范围及金额 |
长寿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2021年,重庆籍顾某、陈某、何某团伙利用控制的重庆多个空壳贸易公司,花重金挂靠擦边国企曾孙子公司,使得涉案公司在股权关系上显得具有国资央企背景,以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团伙采取票货分离、黄金变现回流的方式取得黄金增值税发票用于认证抵扣。该团伙获取黄金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以后再变票为铜合金发票,对外向江苏、四川等地企业以票面价格千分之3左右的金额进行虚开牟利,获利200余万元。 |
该案涉及全国20余个省、直辖市,涉案企业70余家、涉案人员30余人、涉案金额超17亿元、涉案黄金1000余公斤。 |
《李润飞等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京03刑初22号 |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单川作为中润亚北的法定代表人,为中润亚北公司引进合金电解铜业务,并与被告人李润飞等人以中润亚北的名义,虚构合金电解铜销售业务,与杭州勤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合金电解铜销售合同,实际加工过程中并未涉及黄金。 |
被告单位向杭州勤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79亿余元,税额人民币1.24亿余元。 |
《余机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湘0223刑初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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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团伙收购林桂公司(金属冶炼企业)后,从上游公司收购黄金和电解铜,上游公司以1:9的重量比配置黄金、电解铜或电解镍给林桂公司,并开出货物品名为合金电解铜、合金电解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团伙将黄金在市场上以每克黄金比购入价亏0.8元的形式销售变现。 林桂公司获得前述货物中的电解铜、电解镍等货物后,由上游公司送到第三方仓库中,再联系下游企业销售出去。并伪造相关加工流程及费用,取得代开加工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林桂公司从上游公司接受“变票”成功并认证抵扣后,再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林桂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近3亿元;累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下游公司价税合计近2亿元。 |
《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19〕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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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公司将大量黄金,少量电解铜、电解镍,加工成合金铜、合金镍,销售至该公司;该公司再进行加工成电解铜、电解镍向下游企业销售。电解加工过程,只是改变了物质的原有形态或结构,进行加工的各物质的质量总和是不变的。然而根据上游公司及该公司的购销资料显示,该公司6077.34吨销项电解铜、电解镍,是由18.4吨进项合金电解铜、合金电解镍、电解镍生成的,该进销重量差严重违背质量守恒定律。 |
合计金额近5亿元 |
二、有色金属变票虚开的常见模式
(一)暴力变票
黄金票变票的虚开案件中,犯罪团伙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票货分离,取得黄金增值税进项发票,从而达到虚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因此虚开团伙的第一步即是取得黄金发票。上海黄金交易所是中国唯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市场,只有取得会员或代理客户资格的单位,才能从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黄金,因此虚开团伙通过提交虚假资料申请相关资格或购买具有相关资格的企业的方式取得代理资格。并通过交易所会员企业取得黄金及黄金发票。随后,虚开团伙通常将黄金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至个人消费者或是黄金经销商,并将黄金发票虚开至下游空壳公司,由空壳公司将发票品名变更为“电解铜、电解镍等金属”并虚开至实际用票企业。
此类模式下,虚开团伙并未在交易链条中插入“合金电解铜”的交易,通过空壳公司直接将黄金票变更为有色金属发票,开具给实际用票企业。通常为了增加交易的隐蔽性,虚开团伙会通过增设过票企业以延长交易链条,增加税务机关的查处难度。
(二)黄金变有色金属开票
该业务模式下,虚开团伙通常先通过委托加工的形式,伪造将黄金与电解铜等金属混合加工成合金的过程,将黄金发票变更为合金发票向下游开具,随后下游企业再次伪造将合金加工成电解铜的过程,将合金发票变更成为电解铜发票开具至实际用票企业。不同于业务模式一暴力变票的手段,仅从变票链条中很难发现该业务模式的存在违法变票问题。
(三)黄金-有色金属-废铜变票
虚开团伙将通过上述业务模式取得的有色金属发票,开具至下游企业多次过票,再将其品名变更为废铜等,销售至再生资源企业。在该业务模式中,为了掩盖违法事实,虚开团伙通常会在变票链条中加入多个跨省市过票企业,以降低虚开被查处的风险。
三、黄金-有色金属变票虚开成因分析
(一)黄金政策的特殊性
根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 005号)的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见,黄金交易所会员不仅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无需承担购买黄金的增值税。正是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使得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样,可以取得具有抵扣价值的增值税发票,同时取得发票方不用承担增值税税负,导致大量黄金票变票虚开问题的出现。
(二)消费者不需要票,产生大量黄金富余票
黄金的一大特点就是价值昂贵,保值性强,对于个人而言,黄金是最优的消费品和投资产品之一,因此大量个人成为黄金的最终消费者,而个人在采购黄金时通常为降低采购价格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出现了大量富余的黄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价值,这些富余的黄金票便成为了虚开发票的源头。
(三)巨额利润的驱使
由于黄金价值昂贵,单张黄金票的票面金额极大,两公斤的黄金价值可达百万,可抵扣税款金额巨大,对于开票方而言,其通过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比例收取手续费;受票方则可以通过虚接受发票的方式抵扣进项税额,还可以将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虚开“黄金票”可以在短时间内给不法分子带来丰厚的利益,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四)黄金易与其他有色金属结合的特性
黄金的另一大特性就是不容易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因此常用于与其他金属熔炼成合金,市面上流行的18k黄金、14k黄金、白金都是黄金合金制品,不同于其他金属,黄金的熔炼技术参差不齐,因此利用虚开企业伪造黄金与其他金属熔炼和分解的事实也不易被税务机关察觉。
四、税务严监管态势下,有色金属、再生资源企业税收风险激增
(一)大宗商品贸易仍是虚开案件重点打击领域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中指出“一是聚焦重点领域。围绕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切,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明确规定黄金、电解铜、钢材属于重点打击的税收违法领域。
(二)部分地区防范原地转库行为
2022年,山东国资委发布《山东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指出“三、不得开展无真实货物交易,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空转”贸易”。虚开团伙通常利用合金不易流转的特点,以仓库出具的货权转移凭证证实货物流转的真实性,但山东省的规定释放出对于上述操作的监管态势,加强对大宗商品原地转库行为的监管,进而引发有色金属虚开案件大量爆发。
(三)多地开展有色金属变票虚开打击工作
结合上文描述的多起案件和近期接到的咨询,各地税务机关重拾对黄金票虚开案件的重视,正陆续展开对黄金票变票案件的查处,黄金票案件涉案企业众多,可能导致大量有色金属企业、再生资源企业税务风险爆发。
(四)税务系统不断升级,成因或成“祸因”
上文对黄金票变票案件发生的成因进行了系统地分析,此前税务系统尚不健全,变票、过票等案件的查处较为困难,随着金税三期对于发票品名的监管,变票虚开的案件数量明显降低。目前随着多部门联合办案的开展和税务系统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有效识别有色金属变票案件的机制不断健全,上述成因或将成为虚假团伙的“祸因”,进而导致下游受票企业的税务风险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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