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平台在实践发展中始终伴随着各类涉税风险,或多或少阻碍了平台的健康发展。具言之,风险可以分为三类:虚开风险;帮助偷税风险;未依法代扣代缴风险。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就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法治建设的提案》作出答复。答复提出了“从属性+要素式”的参考标准,为区分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提供了参考。此外,本文结合目前观察到的平台虚开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灵工平台的税务合规提供方向,助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一、最高法提出“从属性+要素式”参考标准,厘清灵工人员所得性质
(一)平台风险:灵工人员所得性质存争议,未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遭处罚
作为新就业形态,灵活用工平台得到十足发展,中央及各地政府出台政策法规,引导其健康发展。但因其模式创新与灵活性,认定劳动力与平台法律关系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给税务处理增加了风险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各类收入,除经营所得以外,均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平台发放给个人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则平台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反之如果系经营所得,则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由该个人自行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由于劳务所得和经营所得之间存在重合(如“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导致平台企业无法准确区分。一些平台企业认为支付给灵工人员的资金系经营所得,未代扣代缴,从而被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为此,部分平台以“是否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法律外观作为判断的依据。对于注册成立个体户、个独的灵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按照经营所得进行认定,不进行扣缴。然而,该判别标准被总局的回复所否认。实践中,也有税务局认为即使是个体工商户,其提供的服务也属于劳务,平台应当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总局:以“经济实质”判定灵工人员取得收入的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作出答复认为,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灵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尽管灵工人员未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亦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虽然税务总局明确了以“经济实质”判定原则,对各地税局判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收入性质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该回复首先否认了按照“是否注册个体户、个独”的判别方法,又没有明确具体方法,由于税务存在模糊性,该“经济实质”原则具有不确定性,灵活用工平台适用税收政策依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法律风险较高。
(三)政协提案:建议统一裁判标准,准确判定“经济实质”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准确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收入性质师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是保障该群体合法权益、匹配合理税收政策的关键点之一,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准确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经济活动实质。这次提议对灵工人员取得收入将“经济实质”抽象原则,细化为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四)最高法答复:以“从属性+要素式”认定法律关系,区分劳动者收入性质
根据新闻显示,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上述政协提案作出回复。最高法指出:应当通过用工法律关系以此明确区分劳动者收入性质。即:若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若认定为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则可能属于经营所得。
灵工人员是否注册为个人工商户为外在表现形式,不构成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障碍。判断法律关系优先看用工事实,采用“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结合平台实际用工中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等要素,全面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因此,在灵活用工的活动中,灵工人员取得的收入的性质,首先以其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具有从属性来判断。如果是具有从属性的用工关系,则认定为劳务报酬。如果不具有从属性,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再根据服务内容判断是否属于经营所得。如总局明确规定的依赖纳税人外形的广告、演出等行为,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五)小结
政协提案及国税总局、最高法的答复为实践中准确判定灵工人员取得收入是否应适用低税率的经营所得税目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方法。即:若灵工人员从事某项劳动时,无法自我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仍需要服从管理制度等,受到约束,则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即便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取得收入亦不能适用经营所得税目。
二、以案观察:灵工平台其他涉税风险表现及分析
通过上述政策指引,灵工平台错误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目的税务风险将大大减少。然而,除此之外,灵工平台仍存在如下涉税风险。
(一)灵工平台主动虚开发票被移送司法机关
1、实务案例:分工宝平台虚开发票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近期,据江苏省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显示,分工宝(宿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5份,金额近2300万,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风险分析:虚开的行政、刑事风险极高
囿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促使部分灵工平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不法目的。
亦或是,为了赚取“开票费”的不当利益,利用手中控制的企业大肆对外开具发票。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如下场景:部分用工企业与灵工人员的劳务事项已经完结,但用工企业亦因缺少增值税发票,找到灵工平台,要求灵工平台为企业发布虚假的用工信息、支付虚假款项等一系列材料,以此掩盖虚假用工事实,进而开具虚假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通报的案例可能是因自身缺少进项发票或是为了他人虚开,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属于违法税务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被刑事制裁。
从今年通报的案例来看,因此类行为,已有多家灵工平台被查处。
(二)灵工平台被用工企业利用对外虚开发票
1、实务案例:灵工平台涉嫌虚开发票帮助犯
近期,上海高院公布了一起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为公司降本,人事经理被判刑一案(2023)沪0113刑初729号。被告人常某在上海某公司从事人事工作期间,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为员工、技术人员拆分工资和避税,以灵活用工为名,让某公司回流发放薪资,为从事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00余万元。
因该案件并未详细披露案涉的灵活用工平台有关情况,但笔者认为,如果该灵工平台被涉案公司所蒙蔽善意开具了发票,则存在争辩空间。
2、风险分析:积极主张自身主观上不具有虚开的故意
事实上,实践中,灵工平台被用工企业利用善意开票的案例不在少数。
一些刚刚成立灵工平台因自身税务合规不健全,业务流动性较强,导致其自身难以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受到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的联合欺骗,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但是,其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也未获取虚开发票不当利益,因此,不满足虚开犯罪的构成要件。对此,应与检察院积极沟通,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三)滥用核定征收政策,帮助灵工人员偷逃税款
1、实务案例:灵工平台为高净值人员偷逃税案
根据笔者了解以及接到的咨询来看,也有个别灵活工平台因为帮助高净值人群偷税被处罚。基本情况是:灵工平台在网上发布合理避税信息后,某高净值人员联系该平台让其出具合理避税方案。因该高净值人员收入过高,平台帮助其拆分收入,在多地分别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目前,该人员已被税务立案稽查,灵工平台涉嫌帮助其偷逃税款。
2、风险分析:避免拆分收入、转换收入偷税
部分地区为了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推出了核定征收政策。然而,却被部分灵工平台所乱用。一些灵工平台为了筹划费用,大肆宣传园区的核定征收政策,帮助一些高收入人群出谋划策,代为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进而使高收入人群满足了核定征收政策,大大降低了税负。这是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综合所得税目,税率为区间为3%-45%。正常情况下,高收入人员应当按照3%-45%税率区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通过灵工平台的“筹划”,高收入人员按照核定征收政策,可以享受极低的税率。
目前,此类偷逃税个税的方法已经被税务机关所查处,灵工平台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税务策划业务,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因此,灵工平台可在符合税法的规定下为自然人提前作出规划。例如,事前协助自然人在园区真实注册个体户,并在园区内有实际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等,在开展业务之时,可通过个体户对外签订合同并且进行实际履约。此种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帮助纳税人偷逃税行为。
三、税务合规:自查自纠,杜绝涉税违规行为
在合规发展的今天,国家不断更新并完善政策,以助力灵工平台健康发展。因此,灵工平台更应当重视税务合规,才可在大浪淘沙后,显真金本色。
(一)定期进行税务大健康检查,防范税务风险
实际上,灵工平台涉及的税务风险可以总结分为三类:一是虚开风险;二是偷逃税风险;三是未依法代扣代缴风险。因此,灵工平台围绕三类风险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与此同时,进行有效地、针对性地整改,避免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此外,还应加强税务政策的学习,例如,开篇所提及最高法的回复,能够有助于灵工平台更加深入理解政策,避免适用错误的税目,防范税务风险。
(二)坚守业务真实性底线,构建完整证据链
业务真实性是灵工平台开展业务的最基础要求。然而,可能因为其自身规模、盈利能力等原因,税务合规制度不健全,导致被欺骗利用虚开发票行为发生。因此,建议灵工平台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例如,工作成果、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同时,还应完善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的有效机制。
(三)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积极应对税务稽查
若灵工平台因涉税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应当尽快检查。首先,从业务源头,检查业务流程是否存在不合规的情况等;其次,针对合同、发票、资金流转的情况,查看是否存在开具的发票与实际情况不符、品名、金额等是否存在不一致、是否存在多开、少开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等情况。最后,如果存在不合规的税务行为,积极进行整改,补缴税款,争取最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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