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方面的优惠政策?

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 农作物种植相关: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比如,一个专门种植苹果的农业企业,其销售苹果的所得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 农业技术创新方面: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取得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对于鼓励农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培育优良农作物品种具有重要意义。
    • 林业相关: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以及林产品的采集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像林业企业进行树木种植、森林采伐后对林产品的收集等经营活动的所得,可享受该优惠。
    • 畜牧养殖类: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例如,养殖牛、羊、鸡、鸭等家禽家畜的企业,其销售这些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所得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 农业服务项目: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服务项目对于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支持作用,优惠政策可以促进相关服务行业的发展。
    • 远洋捕捞:从事远洋捕捞的企业,其捕捞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对于发展远洋渔业、拓展渔业资源开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 特定作物种植: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比如,茶叶种植企业销售茶叶的所得,可按规定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 水产养殖: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某企业进行淡水鱼养殖,其养殖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减半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从事的项目需符合相关规定,且要单独核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1。如果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项目,分别核算不清的,税务机关可能会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

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ChaoLen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 2024年11月11日2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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