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行为会被税务纳入税收黑名单?

以下行为会被税务纳入税收黑名单:
  1. 逃避缴纳税款类
    •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纳税人通过这些手段对账务信息进行非法修改或隐瞒,以减少应纳税额。例如,企业故意篡改财务账簿上的收入或支出数据,使其看起来利润减少,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企业或个人在记账时,虚增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或者隐瞒、减少应记录的收入,以此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比如,将个人的消费支出计入公司的经营成本,或者未将部分销售收入入账申报纳税。
    •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收到税务机关的申报通知后,故意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提供虚假的申报信息。如虚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3
    •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虽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但仍符合失信行为标准:当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和比例标准时,即使事后补缴了税款等,仍可能被列入税收黑名单3
  2. 欠缴税款且恶意逃避追缴类
    • 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明明有应纳税款未缴纳,却故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隐藏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追缴。比如,企业在面临税务稽查时,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或个人账户,导致税务机关无法顺利追缴欠税。
  3. 骗取出口退税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是一种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会对国家的税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例如,企业虚构出口业务,伪造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凭证,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4
  4. 抗税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纳税人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抗拒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比如,对税务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威胁,阻止税务机关正常的征税工作14
  5. 虚开发票类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没有真实的交易业务,却为他人或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达到非法抵扣税款或骗取退税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00 份以上或者金额 400 万元以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数量较多或者金额巨大的行为,也会被纳入税收黑名单管理。
  6.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类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制作、伪造发票以及相关的防伪用品和监制章,这会对发票的管理和税收征管造成严重破坏。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 100 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帮助他人逃避纳税义务或骗取出口退税,提供相关的便利条件,这种协助违法行为也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100 万元以上:税务代理人在代理纳税业务过程中,因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达到一定金额的,也会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具有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行为外,如果纳税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的情节,税务机关也可能将其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税收黑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即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税收信用“黑名单”,是一项针对重大税收违法的惩戒行为。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其适用范围具有严格限定,主要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以下几种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如因存在上述行为而被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将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ChaoLen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 2024年11月11日21: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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