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1)、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经济补偿金数额,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离职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的部分免征个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 8 万元,那么 3 倍数额就是 24 万元。如果某员工取得的离职补偿金为 20 万元,未超过 24 万元这个标准,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于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8〕164 号)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是: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 12 年的按 12 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并入当月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要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假设某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 6 万元,某员工取得离职补偿金 30 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即 18 万元,该员工超过的部分为 30 - 18 = 12 万元。若该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了 8 年,那么 12÷8 = 1.5 万元,将 1.5 万元作为该员工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并入当月个人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离职补偿金不一定都要缴纳个税,关键看其金额是否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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