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免征增值税的情况:
- 利率要求: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 企业集团的认定:要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满足企业集团的相关要求。对于 2018 年 9 月 1 日以前成立的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2018 年 9 月 1 日起,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集团” 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 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如果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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