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 5 年。
比如,2024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留存期限应为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的 5 年时间。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税务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税务部门在后续核查时有据可依。纳税人需要对所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