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时间的确认需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 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挂钩的政府财政资金1:
- 如果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即只要在本期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没有实际取得这笔收入,也应该确认为本期的收入。例如,企业与政府约定,每销售一件产品,政府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那么企业在销售产品的当期,就应根据销售数量和约定的补贴比例确认相应的财政资金收入,而不论该补贴款项是否实际到账。
- 其他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这里的 “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 一般是指企业实际收到政府财政资金的时间。比如,企业收到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款项到银行账户的日期,即为该笔财政补贴收入的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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