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在税务上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处理,以下是具体情况:
企业所得税
- 债务人(发行方)角度:
- 当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时,对于债务人来说,在会计上可能不确认债务清偿利得或损失(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处理),但在税务上通常视为先清偿债务,再进行股权投资。
- 即债务人应将原债券的账面价值与转换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账面价值为 1000 万元,转换为股权后,股权的公允价值为 1200 万元,那么债务人应确认债务清偿所得 200 万元(1200 - 1000),并将其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股权公允价值低于债券账面价值,就会确认债务清偿损失,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 债权人(投资方)角度:
- 从债权人角度看,同样视为先收回债权,再进行股权投资。
- 债权人应将原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转换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权收回所得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债权人持有某可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为 800 万元,转换后股权的公允价值为 900 万元,那么债权人应确认债权收回所得 100 万元(900 - 800),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股权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账面价值,则确认债权收回损失,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印花税
- 发行可转换债券时:
- 对于发行方和投资方签订的可转换债券合同,一般应按照 “借款合同” 税目缴纳印花税。通常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零点五(不同地区可能有细微差异),双方应根据合同金额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例如,可转换债券发行合同金额为 5000 万元,那么发行方和投资方各自应缴纳的印花税金额为 5000 万 ×0.00005 = 2500 元。
- 转换为股权时:
- 当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后,投资方对新取得的股权应按照 “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一般为万分之五(不同地区可能有细微差异)。假设投资方转换后取得的股权价值为 3000 万元,那么投资方应缴纳的印花税金额为 3000 万 ×0.005 = 15000 元。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处理具体还可能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以及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及时关注并准确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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