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电子专票没有发票专用章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相关政策规定及技术保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的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地区启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等规定,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税务部门通过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对电子专票进行签名确认,使得电子专票具有与加盖发票专用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电子签名是基于先进的数字加密技术实现的,能够确保电子专票在开具、传输、存储等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从技术层面有效保障了电子专票的合法合规性。
符合信息化发展趋势
在数字化时代,推动电子发票的广泛应用且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是顺应信息化发展潮流的举措。它有助于提高发票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因盖章不清晰、印章伪造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也更便于纳税人开具、接收和使用发票,促进了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实现了税收征管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
所以,电子专票通过电子签名替代发票专用章,既能满足发票的法律效力要求,又能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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