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筹办期间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方式如下:
- 业务招待费:
-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扣除(摊销)方式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在公司开始经营后,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自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 3 年的时间内分期摊销。
-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
-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筹办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不受经营期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一比例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确保相关费用的支出真实、合理且与企业筹办活动相关,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和票据,以便税务机关核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