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账簿设置问题: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比如一些个体工商户或小型企业,因经营规模小、业务简单,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不设置专门的账簿来记录经营收支情况。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部分企业虽达到了应设置账簿的标准,但由于各种原因未按规定设置,导致税务机关难以通过查账来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资料问题:
-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企业若故意销毁账簿,以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或者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查账征收,此时可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了账簿,但是记账不规范,账目混乱,或者相关的成本、收入、费用凭证缺失或不完整,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也会被核定征收。
- 纳税申报问题: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申报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未按时申报,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税务机关有权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 计税依据问题: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如果企业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或与其自身经营状况不符,且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会怀疑其有少报、漏报收入或多列成本等问题,从而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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