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下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
-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因为农业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且具有一定的自然消解能力,如农民在农田中使用农药、化肥等产生的少量污染物,在自然环境中可通过土壤、水体等的自净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净化处理。
- 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税。这是由于这些流动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具有分散性、移动性等特点,难以准确计量和监管,且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节能减排
- 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此类场所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集中处理污染物,若其排放能够达标,则说明其在污染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符合环保要求,给予免税优惠也是对其环保贡献的一种认可
- 纳税人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免征税。鼓励企业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仅可以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堆积对环境造成的压力,还能够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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