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 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 解散:如企业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或因经营期限届满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需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破产:企业因资不抵债等原因,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完成后,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撤销: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被政府部门依法撤销,如企业因环保不达标被责令关闭,应当自被撤销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其他情形:如企业因经营战略调整,整体转让给其他企业,且受让方不继续使用原企业税务登记的,原企业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无需办理其他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比如从一个城市迁移到另一个城市,或在同一城市内从一个税务辖区迁移到另一个税务辖区,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境外企业相关业务结束: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终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终止居民身份: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也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