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个人出租住房需要缴纳的税如下:
- 增值税: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增值税 = 月租金收入 /(1+5%)×1.5%。但如果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如果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 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自然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 3%。同样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自然人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 2%。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然人可减半征收。
- 个人所得税:当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时,如果(增值税不含税收入 - 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 修缮费)小于等于 4000 元(修缮费必须≤8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不含税收入 - 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 修缮费 - 800 元】×10%;如果(增值税不含税收入 - 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 修缮费)大于 4000 元(修缮费必须≤8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不含税收入 - 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 修缮费】×(1-20%)×10%。
- 房产税:对自然人出租住房,按 4%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然人可享受减半征收房产税政策。
-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然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对自然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