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期间补缴税款影响偷税定性吗?

Chao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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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税务检查期间补缴税款对偷税定性的影响分以下两种情况:

  • 构成偷税: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在税务检查期间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比如企业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即使在税务检查期间补缴了税款,其之前少列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仍构成偷税。
  • 不构成偷税: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例如纳税人因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导致少申报缴纳税款,在税务检查前自行发现并主动补缴税款,且无故意偷税的证据,这种情况通常不按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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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5年3月3日 1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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