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企业办理注销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免予办理清税证明:
-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企业自设立以来,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未曾领取发票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没有任何涉税记录。
-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特定情况: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企业,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 经法院裁定情形: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无需办理清税证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