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外籍个人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主要如下:
特定所得免税
- 外交及相关人员所得: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特定工作外籍专家工薪所得
-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 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 B 股或海外股(包括 H 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 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贴类免税
- 住房等补贴: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探亲费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 2 次的费用。
境外所得免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 90 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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