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公司股东在两个以上,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公司股东在两个以上,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外商投资性公司除外)外,还有国内自然人或法人股东
4、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公司股东为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除外)
5、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股东在两个以上,公司全体股东含有国有出资低于50%。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作为判断依据
6、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股东在两个以上,公司全体股东含有国有出资超过50%。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作为判断依据
7、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股东为一个自然人股东
8、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股东为一个法人股东,该法人股东是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作为判断依据
9、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股东为一个法人股东,该法人股东是由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作为判断依据
10、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未包括的其他类型
11、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公司已上市,公司股东中含有外商投资企业
12、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已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中国有股份低于50%,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作为判断依据
13、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公司已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中国有股份超过50%,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作为判断依据
14、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上述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类型未包括的其他类型
15、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公司未上市,公司股东中含有外商投资企业
16、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未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中国有股份低于50%,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作为判断依据
17、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公司未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中国有股份超过50%,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作为判断依据
18、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上述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类型未包括的其他类型
19、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20、集体所有制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2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23、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5、集团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备注
- 1、分支机构企业类型按照隶属企业类型确定;
- 2、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 外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
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一个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一个外国企业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一个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7、有限责任公司其他
以上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包含的类型
8、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公司未上市,公司股东中含有外国企业或外国人
9、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公司已上市,公司股东中含有外国企业或外国人
10、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未上市)
公司未上市,公司股东全部为外国企业或外国人
11、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
公司已上市,公司股东全部为外国企业或外国人
12、股份有限公司(其他)
上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类型未包括的其他类型
1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
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非公司企业
14、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合资)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非公司企业
15、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其他)
以上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未包括的其他类型
16、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
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7、外商投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18、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9、外商投资其他
其他外商投资
20、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1、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2、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台港澳地区投资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3、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一个台港澳地区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4、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一个台港澳地区企业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5、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一个台港澳地区非法人经济组织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6、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7、有限责任公司(其他)
以上台港澳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包含的类型
28、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公司未上市,公司股东中含有台港澳地区投资者
29、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公司已上市,公司股东中含有台港澳地区投资者
30、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未上市)
公司未上市,公司股东全部为台港澳地区投资者
31、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上市)
公司已上市,公司股东全部为台港澳地区投资者
32、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
公司未上市,公司股东为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
33、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
公司已上市,公司股东为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
34、股份有限公司(其他)
上述台港澳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类型未包括的其他类型
35、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是指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非公司企业
36、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合资)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台港澳地区投资者设立的非公司企业
37、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其他)
以上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类型未包括的其他类型
38、港、澳、台普通合伙企业
2个以上台港澳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9、港、澳、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40、港、澳、台有限合伙企业
2个以上台港澳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1、港、澳、台其他
其他港、澳、台投资
备注
- 1、外资分支机构类型按照隶属企业类型选择;
- 2、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台港澳地区投资者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台港澳地区投资者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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