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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