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本身并未对“财产收益”进行定义。“财产收益”一般是指财产法律权属关系发生变更产生的收益,包括出售或交换财产产生的收益,也包括部分转让、征用、出售权利等产生的收益。
税收协定意义上的财产收益,是指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框架下,因转让各类财产而取得的收益,其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不动产所得
当纳税人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而取得收益时,这种收益属于财产收益范畴。这里的不动产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确定,通常包括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一般情况下,转让不动产取得收益的来源国(即不动产所在国)对该收益拥有征税权。
转让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所得
如果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当转让该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而取得收益时,该收益被视为财产收益。对于这种情况,常设机构所在国通常对该收益拥有征税权。比如,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当其转让该常设机构内的部分机器设备等动产并取得收益时,中国可能对该收益拥有征税权。
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所得
对于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当转让此类财产并取得收益时,也属于税收协定意义上的财产收益。不过,关于对这类财产收益的征税权归属,不同的税收协定可能有不同规定,有的可能规定仅由转让方所属国征税,有的可能会在转让方所属国和受让方所属国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等。
转让公司股份所得
转让公司股份取得收益也是常见的财产收益形式。但对于转让股份的征税权归属,情况较为复杂,会根据不同条件来确定。例如,根据一些税收协定,如果转让的是一家居民企业的股份,且该股份代表的资产主要是不动产(如超过一定比例,通常为 50%),那么该不动产所在国可能对该转让收益拥有征税权;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可能由转让方所属国或其他相关国家根据具体协定条款确定征税权。
其他动产转让所得
除上述几种常见情况外,转让其他动产如车辆、设备、存货等取得的收益,同样属于税收协定意义上的财产收益。其征税权归属一般也会依据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在不同国家(地域)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税收协定意义上的财产收益的界定和征税权的分配,旨在避免国际间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税收双重征税现象,同时确保各国能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条件下对相关财产收益行使合理的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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