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公司研发一项新产品,请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 是否需要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 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 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 随附注 一 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企业年度纳 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 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 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 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规定,本 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 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 《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 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所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 项管理目录》第20项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列举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1. 自主、委托、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 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 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 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 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 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 .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 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 资料;6.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申 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 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第三条规定,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 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因此,你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无需填报《研发项 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但仍需填制《“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留存备查,无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