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是供热企业,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供暖协议,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出售的住宅供暖,按居民供暖价收取供暖费, 请问我单位收取的这笔供暖费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能否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规定,自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 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 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 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 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 号)中《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 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 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综上,你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热不属于为居民供热,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取得供暖费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