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是海南省的 一 家建筑企业,2019年3月在省内另 一 市设立了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请问我公司在项目部所在地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能否按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计算?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 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 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海 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省内建筑企业总 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 指挥部、合同段、工程队、施工队等,下同),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 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 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所以,你公司省内异地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经营 收入按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