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在北京,与离职的高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未来 一年半每月支付其竞业补偿金,请问我公司如何扣缴该高管的个人所 得税?
答复:《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 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 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 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 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 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个人所得税征期热点问 题2“员工离职后2年内,企业每月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该所 得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申报,那么是否需要企业每月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能否继续累计享 受?”解答中明确,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继续累计享 受。
综上,你公司每月支付离职高管的竞业补偿金应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