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购买了 一台挂车,请问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车船税 还是由我公司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答复:《车船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五条规定,扣 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30号)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 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挂车免投交强险实务处理规程> 的通知》(中保协发[2013]37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车船税法》,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 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因 挂车不再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相应不再代收挂车车船税。
综上,由于挂车不再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再代收挂车车船税, 你公司应自行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