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是一家报社,根据对特定对象赠阅的报纸数量向财政 申请赠阅补助,2020年将收到赠阅补助100万元,请问我单位取得 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 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 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 征收增值税。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七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 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 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 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 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 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 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 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综上,你单位2020年取得的赠阅补贴与销售货物的数量直接挂 钩,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