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小张2019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选择不并入 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请问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范围?
答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 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第 一 条第( 一 )项规定,居民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 年 一 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 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 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 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 一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 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 一 次 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 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 一 条规定,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 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 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 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 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依据税法规定, 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 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 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 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年度汇算的范 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纳入综 合所得计税。同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 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 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等。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 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 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综上,你单位小张2019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 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范围。 但如果小张在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选择单独计税,年度汇算时也可 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