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为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 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能否适用跨境应税行为 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 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 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 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 号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 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 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 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取得的收入。(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 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 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三)纳税人向外 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 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四条规 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 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 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 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 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 “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综上,你单位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 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视同从境外取 得收入适用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