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按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 2019年11月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毕并按规定补缴了土地增值税,请问 我公司补缴的土地增值税能否 一次性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 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 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 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 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 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 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 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 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 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第二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 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 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 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 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 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二)该项 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 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 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你公司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税款,如果当年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出现亏损或出现亏损且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应 在补缴的当期进行税前扣除;如果补缴土地增值税导致当年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2016年81 号第二条的规定,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计算扣除土地增值税, 形成开发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的按规定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