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区划变更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确定方式如下:
- 适用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
- 申报缴纳时间: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例如,某企业原本位于 A 地区(县城),适用 5%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后来该地区行政区划变更,被划归到了市区范围,那么从变更完成的当月起,该企业就应适用 7%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并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照 7% 的税率进行申报缴纳5。具体的执行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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