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发票通常是不可以随意跨地区开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2。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是允许跨地区开票的8。例如,企业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使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普通发票。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营活动结束后缴销该证明时,要将外出临时经营开具发票信息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另外,随着全电发票的推广,未来可能会有更多关于跨地区开票的规定和政策调整,但截至 2024 年 11 月,全电发票仍存在一定的地域限制,例如目前不可以跨省份开具全电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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