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等相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按 100% 加计扣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 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企业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 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 支付工资标准:企业需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 具备基本设施:企业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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