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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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不能免征增值税,但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形可享受免征或简易计税等优惠政策 :
- 特定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
- 可选择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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