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税务监管力度的增强,个人涉税风险不断升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将双高人士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隐匿收入视为逃税行为之一,这为司法机关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刑事风险因此显著增加。本文旨在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双高人士在税务方面常见的风险表现,探讨其成因,并揭示两高司法解释颁布后对双高人士税务风险的影响变化,以期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应对策略。
01 趋势观察:近期爆发多起个人所得税稽查案件
(一)引入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白条入账被查
近期,一起巨额个税调增案件引发关注。据报道,涉案自然人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在开展经营的过程中,由于未做好税务合规和财务合规,其在购买数据、服务等时,并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每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以合同、付款记录、收款凭证等自制凭证入账作成本扣除。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上述模式运营已超过十年,且经营良好、流水巨大,仅过去五年业务的收入就超过1亿元。
此次该个人独资企业受到税务稽查,系被税收大数据筛查出涉税风险,风险信息从总局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目前,该涉案个人独资企业轻则面临追缴过去5年间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重则被定性偷税无期限追征个人所得税,并面临刑事风险。
(二)通报案件:国家税务总局通报多起个税案件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通报,近期又发生多起个税案件: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纳税人蔡某某在办理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通过虚假填报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被认定为偷税受到处罚。
甘肃省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网络主播杨某某偷税案件。杨某某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取得收入,通过不进行纳税申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31.38万元,少缴其他税费4.01万元,被认定为偷税受到处罚。
四川省成都市税务局联合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补税案件。纳税人姚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姚某某仍以各种借口拒不缴纳。税务部门遂将该案件移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冻结了姚某某全部银行账号、微信和支付宝账号等资金账号,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税务部门和法院联合约谈,在法律的震慑下,目前姚某某已缴清了全部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
(三)风险观察:行政责任与刑事风险并存
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是最早进行立法的几个税种之一,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大量自然人收入未达到起征标准,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实践中,囿于税务机关管理效率的限制,多采取“抓大放小”的征管取向,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不严,导致我国自然人的纳税意识不强,税法遵从性差。自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汇算清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明显加强了对个税的监管,自然人受到税务稽查、被处罚的现象增多。
风险不限于行政责任。从上述案件中不难看到,涉案自然人的刑事风险也很高。如果自然人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其不申报行为就属于偷税;如果自然人不履行处理、处罚,税务机关经下发追缴通知书,可以移送公安处理。在成都的案件中,税务机关联合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而没有单独下发追缴通知书,可以说是“网开一面”的举措,彰显了人性执法。
02 双高人士税务风险的常见税务风险形式有哪些?
(一)签订阴阳合同
在过去,双高人士往往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将股权、不动产等资产进行名义上的“低价”转让,以规避相应的税收。这种方式通常是通过将名义合同(也就是“阳合同”)的交易金额约定的很低,用以作备案或者纳税申报。但实际上各方另行订立一份实际履行的合同(也就是“阴合同”),其中约定的交易金额很高。除了股权、不动产转让外,在一些对价很高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中,例如影视文娱中,也存在这样的违法行为。
(二)拆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
为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一些高收入人士常常会采取拆分工资收入或者劳务收入、将部分工资收入或者劳务收入转为其他形式的收入等手段,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根据员工在执行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的报销行为,因为不属于收入,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一些企业单位会授意员工“找票”,将工资薪金转变为报销发放,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又如,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实行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适用的梯度税率越高。因此,也存在一些企业高管利用虚假的员工信息和账户,将自己的一笔工资拆分为多笔工资,以适用低税率。
再如,由于我国综合所得的税率与经营所得的税率不同,经营所得的税率较低且可以进行成本扣除,因此,存在一些高收入人群通过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将劳务、工作取得的收入转化为经营所得,并通过虚增陈本或者违规适用税收核定政策的方式降低税负。
(三)白条入账、虚开发票
此类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实践中均有发生。一类是:自然人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就其全部收入和成本进行汇算清缴,此时,可能存在通过白条入账乃至虚开发票的行为,增加自己的成本,以减少纳税。
另一类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高管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灵活用工平台,将高管的工资薪金转变为劳务报酬,甚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认定为经营所得。企业进而取得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发票。此时,发票因没有实际对应的劳务派遣或者灵活用工业务,容易被定性为虚开。
(四)违规适用税收核定政策
此前,税务部门查处了一系列利用地方税收洼地政策进行“筹划”的行为。这些行为并非一律构成偷税,实践中根据税务机关的口径的不同,有所区别。例如,某投资型合伙企业利用地方税收核定政策,为合伙人办理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后被当地税务稽查部门检查,认为该企业不符合适用税收核定的标准,但因该政策系主管税务部门许可的,属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仅追缴税款本金。又如,某高收入人士为了享受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核定政策,利用亲属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多个个体户,将收入拆分后分别适用核定政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申报,构成偷税。
03 双高人士的税务风险缘何加大?
(一)ITS模块上线,个税监管手段加强
ITS模块即“自然人经营所得汇总清册”,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近期新增的一项、专门针对自然人委托代征、代开的经营所得进行监管的模块。据称,大量灵活用工人员已经接到税务局短信通知,要求其就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取得收入的业务情况进行情况说明,表明个人所得税监管进一步加强。
(二)税收大数据精准监控个税风险
随着“以数治税”的税收监管改革逐步推进,税收大数据在税收治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对于进行了税务登记,受到税务监管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等各类主体,其收入、成本均有对应的数据指标予以监控。如果出现企业没有进项发票,而税负率又与其收入不匹配的情况,就可能引发税务风险预警。
类似的,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建立了合作关系,如果自然人之间因为合同争议产生民事纠纷,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存在“阴阳合同”等涉税违法行为,相关线索也会同步推送给税务机关处理。
(三)两高解释后,逃税行为更加精准
对于双高人士而言,其主要面临着偷税的行政处罚责任和逃税罪的刑事处罚风险。类似“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虚填专项扣除”“不申报纳税”等现象十分常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出台后,对一系列逃税手段进行了精准打击,其中大量涉及到自然人个税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打击“阴阳合同”行为;
第二,首次列入“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的行为;
第三,加入“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行为;
第四,“不申报”行为的内涵扩张。
上述明确列入打击范围的逃税行为,其中不少是为双高人士个税监管“量身定做”的条款,旨在打击个税逃税行为。
(四)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要防范不申报行为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其中“不申报”行为的内涵扩张。两高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强调只要经税务登记,发生应税行为不申报纳税的,就构成逃税。
由于自然人不能作税务登记,因此自然人要构成“不申报”,需要经税务机关通知一次。但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自然人不同的是,该两类主体可以作税务登记,因此,如果经过税务登记,依然不申报纳税的,就构成逃税,风险加剧。
04 双高人士应如何防范税务风险?
首先,双高人士应增强税务风险意识,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法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双高人士应当认真学习税法,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自身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同关注税法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策略,避免因不了解税法而引发的税务风险。此外,还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动态和执法情况,提高税务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其次,双高人士应当坚守业务的真实性,规范税务行为,加强纳税遵从意识,确保税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尤其是不能采取虚假的申报手段偷逃税,将会导致自己面临行政、刑事风险。
其三,双高人士应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务风险。为了降低税负,双高人士可以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要强调的是,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注意遵守税法规定,避免因滥用优惠政策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最后,双高人士一旦遭到税务稽查,应提高风险应对意识。必要时,可以考虑聘请专业人士站在税法的角度与税务机关开展良性沟通,妥善将税务风险化解在前端,防范逃税、虚开刑事风险。
文章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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