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是新疆一家生产企业,2019年10月份报废一批固定 资产,这批资产经企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已无使用价值,管理层批准报 废处理,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019 年未进行实际处置,请问我公司上述损失能否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 税前申报扣除?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 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 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 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 申报程序的通知》(新国税函[2013]338号)第二条规定,因报废、 毁损等原因发生的资产损失,对已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 值扣除变价收入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对尚未处 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 计算资产损失金额,残值部分由企业在残值处置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你公司该批固定资产2019年虽未实际处置,但根据新国税函[2013]338号规定,可以在2019年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